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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20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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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
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12月1日起全面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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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,這是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。
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,這是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。
據(jù)了解,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后,將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。煤炭價格調節(jié)基金、原生礦產品生態(tài)補償費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(fā)展費等涉煤收費全面停止征收或取消,以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(yè)總體負擔。
根據(jù)會議精神,國家財政部、稅務總局于10月份發(fā)布了《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》。具體明確稅率幅度確定為2%-10%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,現(xiàn)行稅費負擔較高地區(qū)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。稅率公布前要報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審批。此外,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可享資源稅減征30%優(yōu)惠,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,資源稅減征50%。